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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资产评估资质等级标准是怎么样的?
1、证券业评估资格-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证监会)颁发;
2、资产评估资格-财政部及各省财政部门颁发;
3、房地产评估资格-建设部颁发;
4、土地评估资格-国土资源部颁发;
5、矿业权评估资格-国土资源部颁发。
其中:证券业评估资格为最高资质,除可以承揽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外,还可以承揽上市及与上市公司相关联的资产评估业务;资产评估资格一般不能承揽上市业务,房地产、土地、矿业权等专业资格只可承揽与之相对应的、特定评估目的(如抵押、质押)下的业务。
二、资产评估事务所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?
1、必须是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,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。
2、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,必须是业务水平高、职业道德好、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,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3、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,其中职龄人员不得少于5人、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,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/3。资产评估事务所4、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、经验和技能,并具有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、法律、经济方面的知识,其中骨干人员应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。5、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,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,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那年起,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%的风险准备金。
三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条件有哪些?
办理依据: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评字[1999]118号,见附件二十四)。
办理条件:(一)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:
1、2名以上合伙人。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,执业满3年,且无不良记录
2、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;
3、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,且结构合理;
4、书面合伙协议;
5、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;
6、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;
7、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;
8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二)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2名以上出资人。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,执业满3年,且无不良记录;
2、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;
3、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,且结构合理;
4、公司章程;
5、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;
6、机构名称符合要求;
7、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;
8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三)会计师事务所、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:
1、由自然人出资设立,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,有营业执照,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;
2、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,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;
3、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,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,财务独立核算;
4、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;
5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提供材料: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:1、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;2、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;3、合伙人、出资人简历;4、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;5、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、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;6、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;7、办公场地的证明;8、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、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;9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