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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
原告:徐某某
被告:周某某
2002年8月2日,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**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**公司”)签订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,合同约定“**公司”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,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。
2003年5月26日,被告与**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**公司”)签订《房地产居间合同(出售)》,约定被告委托**公司居间出售401室房屋。同年5月27日,原、被告通过“**公司”居间,签订《转让协议》一份。该转让协议约定: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,140,000元转让给原告。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,000元暂存于中介方“**公司”,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。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,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,原告支付房款22.8万元。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,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,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,办理原告小产证,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。原、被告任何一方,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,且逾期达15日,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,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,000元。此外,原、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。
签约当日,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,000元及中介费5,700元,**公司出具收条。同年10月31日,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,载明: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出售系争房屋,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,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。
另,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,同年12月16日“**公司”办理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。因原告无财产可供担保,故其向代理律师出具书面材料确认不办理财产保全。在诉讼期间,被告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,并于2004年4月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。
诉辩
原告诉称:2003年5月27日,原、被告签订《转让协议》合法有效,且《转让协议》具备履行基础。因房价上涨因素,被告单方面违约,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《转让协议》、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。
2004年7月22日,因得知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给了案外人,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,故原告被迫变更诉讼请求,撤销原第一条诉讼请求,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5,550元。
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怎么写?
二手房纠纷起诉状范本
原告:汤xx,女,汉族,19xx年xx月xx日出生,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。
二原告联系地址:xx市宁xx路xx号xx大厦xxxx室。
邮编:xxxx联系电话:xxxx
被告:余xx,女,汉族,19xx年xx月x日出生,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。
被告:余xx,男,汉族,19xx年x月x日出生,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。
邮编:xxxx联系电话:xxxx
诉讼请求:
1、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5,680元整;
2、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2009年12月5日,原、被告在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署了《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合同约定原告(即乙方)购买被告(即甲方)所有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,房价款为人民币x万元整。签约当天,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,约定乙方另行补偿甲方装修及设备款人民币xx万元整。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整;于200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74万元整。根据本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,甲方于收到乙方贷款款项(即人民币290万元整)后3个工作日内,将该房屋交付乙方,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乙方,并对物业管理费、水、电、煤气(若有)、电话(若有)、有线电视(若有)等费用进行结算。同时,本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当日,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1万元整。2010年2月3日,原告贷款银行放款给被告人民币290万元,按照买卖合同约定,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即2010年2月8日内交房给原告。被告因故迟延交房,直至2010年2月21日(共计13天),原、被告签署《房屋买卖交接书》完成交付手续,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币1万元。
基于上述事实,原告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,应属合法、有效,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,根据买卖合同约定,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(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)给乙方,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,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,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。被告违约迟延13天交付房屋,合计人民币37,050元,扣除原告迟延1天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,370元,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5,680元。特此,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。
此致
xx市xx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xxx
x年x月x日
起诉书应明确下列事项: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:
(一)原告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方式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;
(二)被告的姓名、性别、工作单位、住所等信息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等信息;
(三)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;
(四)证据和证据来源,证人姓名和住所。